公司從創建開初,便聚集了該行業一批精英,多年的從業經驗從四面八方匯集于此,多次的得與失成與敗在這里交流,我們公司如同一條匯集無數溪流的河,勢必奔騰向前.
。保c建筑勞務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設部在 2001年頒布的87號令《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提出了勞務分包的概念,并在2004年的一些文件中,對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做出了規定,但是這些文件側重點都在明確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而對于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同時,由于我國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提出的較晚,全國大部分地區也缺乏相應的地方法規規章。
。玻ㄖ⻊趧辗职行问袌鼋ㄔO滯后。我國推行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時間比較短,相關利益各方的認識不充分,對于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政策宣傳、引導、管理機制不健全,目前建筑勞務分包市場處于培育和引導發展階段,并且總承包企業以及專業承包企業依據自身的資金、技術、管理優勢同勞務分包企業在場外進行交易,承發包雙方的合同關系不規范,缺乏有效的監管,全國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真正的有形勞務分包市場。
。常腺Y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不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目前,我國真正符合資質要求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數量少,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一方面,一些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依據自身的優勢參與了中小工程的競爭,占據了巨大的勞務分包市場,而不少勞務分包企業不能與之抗衡,制約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大多數農民工隊伍組織渙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整體素質不高,不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需要。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建筑業有效輸出的“瓶頸”問題,從而也阻止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矗畬ㄖ⻊趧辗职袌鋈狈τ行У谋O管。由于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健全,使得建筑業企業在交易時無章可循,行業主管部門在執法監督時無法可依。同時,建筑勞務分包有形交易市場的建設滯后引起承發包雙方場外交易的“有市無場”的局面,勞務分包企業缺乏交易平臺,交易雙方行為不透明、不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